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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存款丢失储户担责八成”,我们该反思什么?

导语
近日,“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事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9年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的丁女士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

近日,“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事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9年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的丁女士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1200余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女士,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几天后,丁女士觉有点不对,不久后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后来,丁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储户丁女士表示,她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很多网友认为这一判决是清徐县人民法院放纵该县农商行,那我们该怎么看呢?事实上,就我国现有的法律相关规定,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并没有问题。在我国储蓄合同纠纷案审判中,强调银行审慎审查义务和储户谨慎保管义务并重的原则。也就是说,假如储户把各种证件没有、密码都保管的好好的,结果存款被偷走了,那责任就是银行的;但如果储户自己没有保管好证件、密码,那储户就该承担全部或者绝大多数责任。 

类似案例以前也有,比如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储户聂晓斌丧失对银行卡和密码的占有与宾阳工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共同构成存款被冒领的原因,但聂晓斌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宾阳工行。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聂晓斌对于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自负70%责任,宾阳工行承担30%的责任。聂晓斌要求宾阳工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但此案的问题是,导致丁女士失去对证件、银行卡或者密码控制权的原因,是该农商行的员工王某某的劝说。据媒体报道,清徐警方事后调查发现这位王某某由于以前放贷谋利,一部分款项成为“死账”无法追回,只得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目前,王某某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未能追缴。如此,此案的事实基本清晰,也即王某某出于弥补窟窿需要,骗取了丁女士的定期存单,后将资金划走。但由于王某某本人事后欠款无法追缴,而储户丁女士认为王某某系银行员工,银行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清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此案折射出了一个很典型的问题,也即对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该怎么区分的问题。此案中当事人丁女士出于对银行员工王某某的信任,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对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其对银行信用的认可。但她所忽略的问题是,王某某恰恰利用了这一层信任来骗取她的资金。此后,因为存单和身份证被王某某取走,直接导致其有机会取走账上资金。尽管整个取款过程存在一些安全漏洞,王某某本人也利用了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但这已经不是存款被冒领的核心原因了。 

此案提醒,对于普通储户来说,特别是中老年人,不要贸然将对银行的信任加诸于个人,即便对方是银行员工也不行。另外,此案与几年前一些P2P下沉三四线非法吸储,骗取一些中老年人资金的行为是类似的。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能不能有更好的方式在县域以下市场普及相关的理财和风险常识,以避免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

(编辑:许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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